1.黨代表大會代表履行代表職責,主要是參加同級黨代表大會和同級黨的委員會組織的活動。
2.黨代表大會召開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聯名可以向大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職權范圍內的提案。提案應當有案由、案據和方案。提出提案的代表可以要求撤回提案。
3.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黨代表大會代表可以由個人或者以聯名的方式,采用書面形式向同級黨的委員會提出屬于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提議;可以通過參加座談、列席會議等方式,對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黨的建設等重大決策和黨內重要文件的制定,提出意見和建議。
4.黨代表大會代表受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的委托,可以在本單位對涉及同級黨代表大會和黨的委員會職權范圍內的有關重大決策、重要事項進行調查研究。
5.黨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采取適當方式,與基層黨員和群眾加強聯系,了解黨的決議、決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反映基層單位黨員和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6.黨代表大會代表應邀可以列席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等會議,發表意見。
7.黨代表大會代表根據同級黨的委員會安排,可以參加對本單位重要干部的民主推薦和對同級黨的委員會、紀律檢查委員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民主評議,參加對同級黨的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工作。